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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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4號聲請人 楊鈞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玉清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4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應徵之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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