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家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家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應更正為「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683號」;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所載,應更正為民國「103年5月8日下午5時5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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