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林家逸
林建凱邱玉梅 王林玉鳳趙梅香 林鳳珠 被告 林碧榮
徐年弘呂寶雲 黃楊雪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9,000元(計算式:122,000元/平方公尺×14.5平方公尺=1,7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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