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2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24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得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一造辯論終結在案。茲查,被告已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入監,被告顯然無從於113年11月28日到庭接受審理,是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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