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1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1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2762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芸珮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游淑惠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游淑惠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不含強制保險金),其給付方法為:於97年12月26日被告先交付原告現金拾萬元,餘額拾伍萬元以匯款方式(匯款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帳號:0000000000000)支付,自98年1月25日起至99年3月25日止,每月25日為限,以每月1萬元分期支付,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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