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53號原告 林琛威 被告 劉力誠
劉柏廷 訴訟代理人 薛士坤
洪欽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修復漏水等事件,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4日寄存送達於派出所,於113年7月14日發生送達效力(見本院卷第22頁送達證書)。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8-58頁)。揆諸上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