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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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潮簡字第268號
原   告 丙○○○
      甲○○
      乙○○
      庚○○
           9弄10
      丁○○
      戊○○
           號
兼上6人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被繼承人 王明桔 於民國72年5月1日以其所
有坐落屏東縣○○鄉○○段26、112、11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為共同擔保,向被告借款並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
系爭抵押權)予被告,雙方約定借款之清償日期為72年10月
30日。系爭抵押權自該清償日之翌日開始起算,至87年10月
30日止,所擔保之債權已超過15年不行使,請求權消滅時效
已完成,而被告於時效消滅完成後,逾5年除斥期間仍未行
使該抵押權,則系爭抵押權於92年10月30日因時效完成而歸
於消滅,但系爭抵押權登記仍繼續存在,對原告就上開土地
所有權行使造成妨害,故依據民法第767條及繼承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幫了王明桔很多忙,也借了百萬元以上給原告
父親,伊是同情原告的父親,所以才沒有向王明桔請求,現
在請求原告母親出庭來協調等情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
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卷7-9頁),被告且無
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
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
權消滅;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
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880條、第125條、第128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
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
,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民法第315條亦定有明文,是債
權定有清償期者,此項請求權自期限屆滿始可行使,其消滅
時效,應自期限屆滿時起算。經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清償日期登記為72年10月30日,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本
院卷7-9頁),被告亦自認並未向被繼承人王明桔請求償還
借款,則上開借款請求權時效於期限屆滿翌日即72年10月31
日起算至87年10月30日止,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且抵押權
人復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內實行抵押權,揆諸前揭規
定,系爭抵押權自因5年除斥期間經過即於92年10月30日已
消滅,惟系爭抵押權之登記仍存在,影響所有人不能圓滿行
使其所有權,自足以構成對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妨害,又原
告為王明桔之繼承人,是原告據此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
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
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
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
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於判決
確定時,視為其已為意思表示,性質上不宜假執行,本院自
不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張文玲
附表:
┌──┬─────────────────────────┐
│編號│抵押權標示│
├──┼─────────────────────────┤
││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次序0001,民│
│一│國72年東地字第004946號收件,權利人辛○○,設定權利│
││範圍36730分之1833,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200,000元正│
││,證明書字號72屏港字第001271號。│
├──┼─────────────────────────┤
││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次序0001,│
│二│民國72年東地字第004946號收件,權利人辛○○,設定權│
││利範圍24570分之2117,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200,000元│
││正,證明書字號72屏港字第001271號。│
├──┼─────────────────────────┤
││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次序0001,│
│三│民國72年東地字第004946號收件,權利人辛○○,設定權│
││利範圍36730分之1833,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200,000元│
││正,證明書字號72屏港字第0012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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