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四九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壹拾貳萬貳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各筆金額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向原告借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其約定之清償條件、利息、違約金等計算方式則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丁○○並未按約定之清償方式為給付,依約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視為到期應立即清償,經以嗣後陸續清償之款項為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違約金未為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無結果,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借據三份、授信約定書一份、查詢單三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一紙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份為証。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向原告借得如附表所示之三筆款項,其約定之清償條件、利息、違約金等計算方式則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丁○○並未按約定之清償方式為給付,依約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視為到期應立即清償,經以嗣後陸續清償之款項為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違約金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三份、授信約定書一份、查詢單三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一紙為証,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辯論,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証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之內容,並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未清償之借款八百一十萬二千四百八十九元,及如附表各筆金額所示之利息並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F0~T48┌────────────────────────────────────────────────────┐│附表: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四九號│├─┬────────┬───────┬─────────┬───────────────────────┤│編│借款日期及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清償方法│違約金計算方式及起算日││號│(尚未清償金額)│率│││├─┼────────┼───────┼─────────┼───────────────────────┤│1│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八十九年九月二│自八二年三月二十三│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三日│四日起至清償日│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其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加付│││七百五十萬元│止,按年息百分│如一期未按時履行,│違約金。│││(六百二十四萬五│之十點四三五計│視為全部到期。│本件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算。│││百零一元)│算。│││├─┼────────┼───────┼─────────┼───────────────────────┤│2│八八年五月十五日│八十九年九月十│自八八年六月十五日│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一百萬元│六日起至清償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其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九十五萬一千零│止,按年息百分│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算。│││三十元)│之九點八一五計│,視為全部到期。│本件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算。││││算。│││├─┼────────┼───────┼─────────┼───────────────────────┤│3│八八年八月十五日│八十九年九月十│自八八年六月十五日│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一百萬元│六日起至清償日│起,一年內按月繳息│其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九十三萬零九百│止,按年息百分│一次,一年後以每月│算。│││五十八元)│之九點九一五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本件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算。││││算。│還本息,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合計:新台幣八百十二萬二千四百八十九元。(尚未清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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