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57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告 黃生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松山區,此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侵權行為地

在國道一號北向86公里,此亦有道路交通事故卷宗在卷可參,本件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是本件不論依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均非屬本院轄區。茲為兼顧兩造訴訟之便利性,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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