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 王瑋啟 年籍詳卷
送達代收人 許在芳 被告 蕭自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758號侵占遺失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梁夢迪法官翁儀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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