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433號聲請人 蘇祖隆
蘇湧量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蘇文華 同意由聲請人蘇祖隆、蘇湧量代為處分受監護之人 張美月 之不動產同意書。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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