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570號
原   告  周志樫
被   告  詹顯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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