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8號

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務人 吳裕翔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50,16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5,016元、滯納金1,000元;㈡25,080元,及自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2,508元、滯納金5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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