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0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許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2,659元,及其中29,586元,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家榮於民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1月12日止共計消費簽帳32,659元未按期給付,其中29,586元為至114年1月12日之消費款,2,039元為循環利息,1,034元為違約金。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又債權人嗣於114年5月2日(本院收狀日)具狀更正請求金額如第一項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