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原告 謝玉環 被告 蕭裕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