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3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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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23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9年度基小字第237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告 黃勇為 籍設基隆市○○區○○街0巷00○0號(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捌仟零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陸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捌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亭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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