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職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職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職字第六二號異議人 侯尚余 (即 侯仁彗 ,兼 卓承廣 之承受訴訟人)
卓李蔚嫻 (即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吳賢寬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侯尚余、卓李蔚嫻為原異議人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以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五號裁定後,原聲請人卓承廣聲請閱覽該裁定原本,經本院書記官於同年九月二十七日處分不應准許,卓承廣提出異議後,已於一○二年四月十一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即另一異議人侯尚余及母親卓李蔚嫻,有戶籍謄本可稽。因侯尚余及卓李蔚嫻均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