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441號債權人 劉明昌全盛理財顧問企業社上列債權人劉明昌即全盛理財顧問企業社因與債務人 曾覓珠 即曾蜜珠即 馮曾 蜜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明昌即全盛理財顧問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或至本院繳納)
二、依據聲請狀債權人欄位所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得知全盛理財顧問企業社為獨資商號,負責人為劉明昌;然經核聲請狀狀尾簽章處卻由 張絖 竣簽章。是請確認本件正確之聲請人究為「全盛理財顧問企業社」(如是,併應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送達處所等資料)?抑或為「 張絖竣 」?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正確之債權人欄位資料及狀尾處之簽章。
三、經核系爭4張本票(票號:CK599002~CK599005號)皆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為到期日。是請具狀釋明系爭4張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
四、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9份,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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