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297號債權人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志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秀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年息利息1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理委員會規約影本(全部)。
㈡黃志立為債權人「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之釋明資料(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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