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041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原告東森華榮傳播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被告行政院新聞局代表人 蘇正平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丁○○右當事人間因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八十九聞訴字第一三二八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緣東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變更登記為東森華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製播的「東森綜合台」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凌晨零時至一時播出之「JACKYSHOW」節目「雙B族」單元,該節目邀請並訪問四位勾引並企圖從雙B族(指擁有賓士或寶馬牌車輛之人士)獲得金錢或物質之女性;又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時至二十三時播出(同年月二十三日十二時至十三時重播)之「JACKYSHOW」節目「先生,抓龍嗎?」單元,節目中主持人與按摩小姐談論之言詞,涉及性之問題及反映社會畸型現象,並充斥褻瀆、粗鄙字眼及不良引喻之對白,顯然對於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有不良影響,亦有害善良風俗。該節目顯已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被告以原告「東森綜合台」頻道前因違反節目管理規定,經被告分別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八)建廣四字第一九一三六號、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八八)怡廣四字第二○三一一號及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八九)怡廣四字第○四三八二號函處分在案,於一年內再次違反規定,認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並請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將按次連續處罰。原告不服處分,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敘兩造之訴辯意旨如左:
甲、原告方面: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起訴狀,聲明、陳述如左:
一、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陳述:
1、原告公司名稱業已變更登記為「東森華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公司執照影本可稽,合先陳明。
2、按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在學理上統稱為「表現自由」。憲法上「表現自由」既屬個人權益保障,亦屬於制度之保障,其保障範圍不僅包括受多數人歡迎之言論或大眾偏好之出版品及著作物,尤應保障少數人之言論(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四○七號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一段)。又「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亦經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四號著有解釋。原告所製播之「JACKYSHOW」節目是一生活娛樂性節目,係以訪談方式表達言論自由之視聽著作,訪談內容則多為介紹藝人目前近況或社會現狀,該節目內容除有對社會造成「明顯而立即之危險」(即憲法第二十三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外,自屬合法之娛樂性言論。
3、依據行政院新聞局制訂之電視節目製播規範第三章分級原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其中就「保護級」節且所規定之負面表列事項則分別為:⒈涉及性問題者,不得誤導兒童對性之正確認知。⒉暴力、血腥、恐怖程度足以影響兒童身心健康或引發模仿者,均不得播出。⒊重複加於身體或心理上之暴力等節目內容,均不得播出。由此可知,保護級節目尚非不得談及性問題,僅需不誤導兒童對性之認知即可。就本案而言,原告製播之「東森綜合台」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凌晨零時至一時播出之「JACKYSHOW」節目「雙B族」單元,邀請並訪問四位勾引並企圖從雙B族獲得金錢或物質之女性,以及於同年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時至二十三時播出(同年月二十三日十二時至十三時重播)之「JACKYSHOW」節目「先生,抓龍嗎?」單元,節目中主持人與按摩小姐對談內容雖涉及性問題,然此係忠實反映現今社會百態及價值觀,而若干涉及性之談話,亦均以隱喻方式表現,未予具體描繪,並無誤導兒童對性的認知或影響兒童身心健康、有害善良風俗之虞,揆諸前揭電視節目製播規範之相關規定,實未違法。
4、父母依法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義務,而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三條亦明定「保護級」節目應由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兒童觀賞。由是可知,保護級節目之內容如有涉及性或其他反映社會現實之情節,並非即屬違法而須予以禁絕,蓋父母及師長對兒童依法負有教護之義務,其等陪同兒童觀賞保護級節目時,如出現涉及性之話題或論及現今社會不當之價值觀,即應適時予以解釋說明,故絕無影響兒童身心健康之虞。
5、綜上所陳,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實有違誤,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1、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違反者,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次按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再按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規定播送節目。」另依據八十九年元月一日起施行之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少年及兒童觀賞者,列為『限』級。...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者。」同辦法第五條規定:「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兒童觀賞者,列為『輔』級。涉及性之問題、犯罪、暴力、打鬥、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2、由左列事證,原告播出之節目涉及性之問題及反映社會畸型現象,並充斥褻瀆、粗鄙字眼及不良引喻之對白,此有衛星廣播電視節目監看意見表附卷可稽,違法事實,洵堪認定:
⑴、原告所經營之「東森綜合台」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凌晨零時至一時播出之「JA
CKYSHOW」節目「雙B族」單元,節目中邀請並訪問四位勾引並企圖從雙B族獲得金錢或物質之女性,其中當主持人 吳宗憲 詢問三號來賓:「拿到最昂貴第一次是什麼?」三號來賓回答:「第一次是那時候還在唸書,那時候行動電話剛出來,我就達到了。」接著吳宗憲詢問一號來賓:「妳拿過最大的獎是什麼?」一號來賓回答:「車子跟現金。」吳宗憲說:「有沒有看到,那現場的就是知道拿手機的叫做遜,我們這當中Betty(指一號來賓)還拿過一百萬的現金喔!」節目至「妳願意和對方發生桃色交易嗎?」時,主持人吳宗憲詢問二號來賓:「遇到這樣好的case(指對方願意出很高的代價),妳會願意嗎(指桃色交易)?」二號來賓回答說:「大概會吧。」吳宗憲說:「應該會,因為這個代價太高了,對不對?」另四號來賓於回答「有沒有過可怕的經驗?」之問題時,說:「...然後他(指歹徒)帶我去一個偏僻的地方,可是我覺得那個男孩很笨,拿鮮奶給我喝,裡面全都是藥味,誰喝了都知道。」另當現場觀眾指責一號來賓等於在行騙,會令男生害怕時,一號來賓回答:「他們如果再害怕的話,而我們又有辦法下手,就證明我們厲害、我們可以、我們行。」等對話。
⑵、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時至二十三時播出(同年月二十三日十二時至十三
時重播)之系爭節目「先生,抓龍嗎?」單元,節目中主持人與按摩小姐談論「有沒有被客人積極的性騷擾?」時,一號來賓回答:「我記得有一次就是幫客人按摩的時候,...剛好是按摩到比較敏感部位...」主持人吳宗憲說:「喔!雙...那個兩個大腿交會之處...因為剛好按摩那男生,剛好那角度手剛好他的胯下,對那多少會...」另節目進行至「按摩業的全套服務之價碼」時,特別來賓 沈嶸 詢問三位按摩小姐:「她們要跟人家進行交易的話,就是在那個房間嗎?」主持人吳宗憲說:「全套多少錢?一號請告訴我們。」一號來賓回答:「我所聽到的價錢是將近一萬塊左右。」二號來賓回答:「我幫你(指客人)介紹,然後呢打電話...就是打電話專門在做介紹的做的,對!那他們就會約在外面這樣子。」當特別來賓 方蘭生 詢問三位按摩小姐如何留住客人,增加回客率時,主持人吳宗憲說:「沒有,她(指二號來賓)循序漸進,客人不要亂摸人家大腿,胸部就可以,這個叫軟繩子拉豬。」等對話。此外主持人吳宗憲於訪問現場之按摩小姐(一號來賓)時,出現:「有沒有看到就是按摩正面的時候,突然毛巾隆起來...對!帳逢升起來,結果呢...結果當然我是不敢上。...」之對答。另於訪問現場之按摩小姐(二號來賓)時,出現:「...碰到這種情況,我會對客人說,我去拿精油一下...通常我們會對客人說,我們用的精油比較會舒筋...他(指客人)那個也是精油...此精非彼精...她(指按摩小姐)的按摩椅的中央都有挖洞,她會說:先生把你的頭放在洞裡面。」等言詞。
3、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及電視節目分級規範之禁制事項係就節目之內容加以規範,本件系爭節目「JACKYSHOW」之「雙B族」及「先生,抓龍嗎?」二單元,其節目內容涉及性之問題及反應社會畸型現象時,充滿褻瀆、粗鄙字眼及不良引喻之對白,該等情節及所呈現之價值觀,對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人格成長、社會價值觀等勢必產生不良影響。原告辯稱:㈠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㈡其係忠實反映社會文化而製作節目。惟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應建立在法治基礎上,本案核其節目內容明顯逾越法律規定,自應負其法律責任。原告所辯係推諉卸責之詞,實不足採。
4、綜右所述,原告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其播送之節目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及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等規定,被告審酌其違法情節,依法核處,認事用法,尚無不合。原告所持理由,顯不足採,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五違反第十七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七條規定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一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訂定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規定播送節目。」,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少年及兒童觀賞者,列為「限」級。...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者。」、「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兒童觀賞者,列為「輔」級。一涉及性之問題、犯罪、暴力、打鬥、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之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分別亦有明文。
三、查原告所製播之「東森綜合台」:
1、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凌晨零時至一時播出之「JACKYSHOW」節目「雙B族」單元,節目中邀請並訪問四位勾引並企圖從雙B族獲得金錢或物質之女性,其中當主持人吳宗憲詢問三號來賓:「拿到最昂貴第一次是什麼?」三號來賓回答:「第一次是那時候還在唸書,那時候行動電話剛出來,我就達到了。」接著吳宗憲詢問一號來賓:「妳拿過最大的獎是什麼?」一號來賓回答:「車子跟現金。」吳宗憲說:「有沒有看到,那現場的就是知道拿手機的叫做遜,我們這當中Bett
y(指一號來賓)還拿過一百萬的現金喔!」節目至「妳願意和對方發生桃色交易嗎?」時,主持人吳宗憲詢問二號來賓:「遇到這樣好的case(指對方願意出很高的代價),妳會願意嗎(指桃色交易)?」二號來賓回答說:「大概會吧。」吳宗憲說:「應該會,因為這個代價太高了,對不對?」另四號來賓於回答「有沒有過可怕的經驗?」之問題時,說:「...然後他(指歹徒)帶我去一個偏僻的地方,可是我覺得那個男孩很笨,拿鮮奶給我喝,裡面全都是藥味,誰喝了都知道。」另當現場觀眾指責一號來賓等於在行騙,會令男生害怕時,一號來賓回答:「他們如果再害怕的話,而我們又有辦法下手,就證明我們厲害、我們可以、我們行。」等對話。
2、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時至二十三時播出(同年月二十三日十二時至十三時重播)之系爭節目「先生,抓龍嗎?」單元,節目中主持人與按摩小姐談論「有沒有被客人積極的性騷擾?」時,一號來賓回答:「我記得有一次就是幫客人按摩的時候,...剛好是按摩到比較敏感部位...」主持人吳宗憲說:「喔!雙...那個兩個大腿交會之處...因為剛好按摩那男生,剛好那角度手剛好他的胯下,對那多少會...」另節目進行至「按摩業的全套服務之價碼」時,特別來賓沈嶸詢問三位按摩小姐:「她們要跟人家進行交易的話,就是在那個房間嗎?」主持人吳宗憲說:「全套多少錢?一號請告訴我們。」一號來賓回答:「我所聽到的價錢是將近一萬塊左右。」二號來賓回答:「我幫你(指客人)介紹,然後呢打電話...就是打電話專門在做介紹的做的,對!那他們就會約在外面這樣子。」當特別來賓方蘭生詢問三位按摩小姐如何留住客人,增加回客率時,主持人吳宗憲說:「沒有,她(指二號來賓)循序漸進,客人不要亂摸人家大腿,胸部就可以,這個叫軟繩子拉豬。」等對話。此外主持人吳宗憲於訪問現場之按摩小姐(一號來賓)時,出現:「有沒有看到就是按摩正面的時候,突然毛巾隆起來...對!帳逢升起來,結果呢...結果當然我是不敢上。...」之對答。另於訪問現場之按摩小姐(二號來賓)時,出現:「...碰到這種情況,我會對客人說,我去拿精油一下...通常我們會對客人說,我們用的精油比較會舒筋...他(指客人)那個也是精油...此精非彼精...她(指按摩小姐)的按摩椅的中央都有挖洞,她會說:先生把你的頭放在洞裡面。」等言詞。
3、右開事實,原告並未爭執,復有衛星廣播電視節目監看意見表附於原處分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原告訴稱:原告所製播之「JACKYSHOW」節目是一生活娛樂性節目,係以訪談方式表達言論自由之視聽著作,訪談內容則多為介紹藝人目前近況或社會現狀,該節目內容除有對社會造成「明顯而立即之危險」外,自屬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又節目中主持人與按摩小姐對談內容雖涉及性問題,然此係忠實反映現今社會百態及價值觀,而若干涉及性之談話,亦均以隱喻方式表現,未予具體描繪,如由父母及師長陪同兒童觀賞此保護級節目,適時予以解釋說明,並無誤導兒童對性的認知或影響兒童身心健康、有害善良風俗之虞,揆諸首揭電視節目製播規範之相關規定,實未違法,故請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云云。惟查:系爭節目「雙B族」、「先生,抓龍嗎?」二單元,其節目內容涉及性之問題及反映社會畸型現象時,充斥褻瀆、粗鄙字眼及不良引喻之對白,該等情節及所呈現之價值觀,對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人格成長、社會價值觀等勢必產生不良影響,原告所訴如由父母及師長陪同兒童觀賞此保護級節目,適時予以解釋說明,並無誤導兒童對性的認知或影響兒童身心健康、有害善良風俗之虞云云,顯為卸責之詞。且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應建立在法治基礎上,而系爭節目內容明顯逾越法律規定,自應負其法律責任,原告所訴系爭節目屬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云云,係推諉之詞。
五、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均不足採,被告所為「貴公司(原告)東森綜合台『JACK
YSHOW』節目違反節目管理規定,處罰鍰新台幣五十萬元,並請立即改正,逾期如不改正,將連續處罰」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洵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第二百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曹瑞卿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葉冠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