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一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六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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