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247號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58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繼字第三四六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魏國智 (民國00年0月00日生)前欠第三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本金新台幣(下同)833,925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10月17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4年5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98年度繼字第346號),今聲請人為瞭解本案被繼承人魏國智之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乙事,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本院94年度執字第31387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為證,足認其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