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21號原告 馬禎睿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盛銘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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