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29號原告 林宇源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紹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4,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