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惠家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機車兩輛、保德信人壽保單,另聲請人於前聲請更生時雖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報有一筆投資,惟101年、102年度國稅局所得資料無上開投資,是認清算財團中已無投資存在;又就清算財團之處分,其中機車車齡分別為7年及12年,為聲請人及配偶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而保德信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共47,270元,經債務人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金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