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智鴻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智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智鴻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3月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智鴻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8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