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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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國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楊美慧附件:
1.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2.說明參與前置協商之對象、內容、繳納之情形及毀諾之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
3.釋明配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須受扶養之情事。
4.陳報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行動電話費及民國101年至102年間房租之具體金額並提出繳費收據等足供釋明之證據。
5.釋明103年6月至8月間之薪資額,倘此期間內有其他收入,請一併提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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