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原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原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豪選任辯護人洪瑄憶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志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