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01號原告 胡哲男 訴訟代理人 胡智彰 被告 劉宗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9年度附民字第185號),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雞蛋」、「光頭」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9年3月16日上午9時6分許,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健保署人員撥打電話予原告,佯稱原告有冒領健保補助費情形,欲替原告轉警察單位報案,並將電話轉至假冒刑事警察局偵一隊隊長 陳國良 之詐欺集團成員,再向原告訛稱會先替原告停卡,且原告另涉嫌吸金案件而在富邦銀行設有吸金專用帳戶,又將電話轉至假冒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若原告不想遭羈押,須先匯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供地檢署保管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09年3月17日下午2時59分許,至臺南開元路郵局,匯款120萬元至被告申辦提供予該詐欺集團使用之埔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其後被告依「雞蛋」、「光頭」等人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及方式提領金錢後,全數轉交予「雞蛋」,本件僅請求117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1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匯款申請書、被告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18號刑事案件(下稱本件刑案)警詢時、偵查中及審理時之陳述、系爭帳戶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稽,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民法第273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詐欺原告之行為間有關連共同,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7萬元,洵屬有據。又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且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09年9月14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附民卷第25頁),則原告請求自109年9月15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合於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亦應准許。
六、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黃明慧附表編號時間方式金額地點1109年3月17日下午3時10分32秒ATM2萬元彰化縣○○鎮○○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2109年3月17日下午3時54分4秒臨櫃50萬元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溪湖郵局3109年3月17日下午4時8分ATM2萬元彰化縣○○鎮○○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109年3月17日下午4時9分7秒2萬元4109年3月17日下午4時12分8秒ATM2萬元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109年3月17日下午4時14分2萬元5109年3月17日下午4時27分20秒臨櫃57萬元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埔鹽郵局6109年3月17日下午5時56分ATM8千元彰化縣○○鄉○○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