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21號
聲請人 吳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