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48號

原告 謝采茵

被告 田寶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先前已通知原告應於收受通知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仍未據原告補正,爰依首揭條文限期命原告補繳,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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