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48號
原告 謝采茵
被告 田寶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先前已通知原告應於收受通知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仍未據原告補正,爰依首揭條文限期命原告補繳,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