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96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張屏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零柒萬玖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張屏雄於民國102年7月12日向債權人辦理二筆借
款,金額各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0,000元整及2,950,000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有借款約定書貳紙為證。
㈡詎料債務人張屏雄借款後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無效,債
權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二筆借款各尚欠債權本金28,304,344元整及2,775,594元整,及如附表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㈢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及利息、違
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是以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貳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49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屏雄│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87│││283043││0月26日起│││││44元│││││├──┼───┼─────┼──────┼──────┼───────┤│002│新臺幣│張屏雄│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2│││277559││月26日起│││││4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屏雄│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3043││1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屏雄│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7559││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