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余永鴻余正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曾於民國104年6月將國泰人壽保單變更為配偶後,於104年8月解約,領得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1,435元,因上開解約金已不存在,故不列入聲請人之財產;惟聲請人另於104年5月間將名下南山人壽保單變更要保人為配偶,上開保單解約金現值共新臺幣(下同)749,153元,本院認定應屬於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另經本院曉諭後,聲請人願將上開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加入更生方案中清償。再查,聲請人與配偶在外賃屋而居,每月房租9,000元、水電費1,200元,由聲請人與配偶共同負擔。複查,聲請人現任職於千億服飾店,月薪固定23,000元,另領取年終獎金2,000元,惟該服飾行未幫聲請人投保勞健保,每月須自行投保於公會,保費2,180元,故其每月可處份所得應為20,987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雇主開立在職及薪資證明、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定應以20,987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5,475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有南山人壽保單(現要保人為配偶),保單解約金現值749,153元,聲請人願將上開保單解約金加入更生方案中分期清償,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與配偶任屋而居,每月分擔房租水電費5,100元,與高雄市一般獨居房租標準相當,應為合理。另聲請人既已陳報房屋支出,則其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內政部公布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24.39%計算,即每月9,440元為限。
(三)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花旗銀行│336736│8.32%│1288│├─────┼───────┼────┼────────┤│板信資產│0000000│91.68%│14187│├─────┼───────┼────┼────────┤│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15475││││總額││├─────┼───────┼────┼────────┤│清償成數│27.51%│還款總額│0000000│├─────┴───────┴────┴────────┤│補充說明:││本件債權人僅有一家為金融機構,無法辦理統一撥付款項,請││債務人自行向各債權人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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