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3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博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博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博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2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確定,三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有期徒刑1年3月。其於民國104年2月22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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