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51號,偵查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文正基於持有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器具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16日前某日,以不詳方式取得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4支後,即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後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7月16日為警採尿之時起回溯96小時之某時點(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經警 於109年7月16日7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南投縣○○鄉○○巷00○000號居處搜索,當場扣得玻璃球吸食器4支及內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只,復採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查扣之殘渣袋1只,係屬違禁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109年11月13日死亡,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本案扣案之殘渣袋1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385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扣案之殘渣袋1只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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