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台北縣中和市○○街○○○巷○○弄5之3號4樓。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李明益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