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吳國獎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文元 等2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鄰地通行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系爭土地及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鍾文元、 吳佩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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