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劉樂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玲媚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共3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被繼承人 吳春桂 之繼承系統表、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倘上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書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