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601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三剛 債務人 曹吳志妹 債務人 李新鈞
一、債務人曹吳志妹、李新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本件依債權人陳述之原因事實其醫療契約及債務人簽發之票據既為同一社會事實其對債務人曹吳志妹請求無論依據票據關係或醫療契約請求之金額應僅為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元,故就債權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聲請狀聲請事項欄其第一點聲請已包含狀載聲請事項第二點,無另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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