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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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尤建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執字第2030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建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尤建凱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03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依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受刑人於判決有罪確定後,經聲請人通知到案接受執行,該通知並已合法送達受刑人,惟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且受刑人經拘提未獲,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受刑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報告書、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08年7月23日嘉朴警偵字第1080014086號函等件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查詢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調取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執字第2030號全卷核閱無訛,足認受刑人已逃匿,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