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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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被告壬○○
甲○○ 於成龍 於建國丙○○戊○○丁○○庚○○○癸○○己○○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複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被告辛○○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94年度訴字第34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式。經查:本院94年度訴字第34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判決,嗣該案原告 鍾元榮 等提起上訴後,因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不合法,為台灣高等法院於98年11月24日以98年度重上字第22
7號裁定駁回上訴,該案即於98年12月14日確定在案,上開各節,業據本院調取94年度訴字第346號及本院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27號案卷查閱屬實。從而,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職權予以撤銷停止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