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本院前因本件被告甲○○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當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發現本件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撤銷前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呂煜仁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