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7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39號原告甲○○被告花蓮縣政府代表人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違章建築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4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9年5月13日下午3時1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林惠瑜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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