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449號
原 告 甲○○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又本件訴訟
9,220,240元,原告並應
元,如逾期未繳納,得逕行駁回原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449號
原 告 甲○○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又本件訴訟
9,220,240元,原告並應
元,如逾期未繳納,得逕行駁回原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
中 華 民 國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