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服用毒品酒類或其他駕駛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本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周炳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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