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245號債權人 林峙佑 債務人 林美枝 債務人 陳玉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玉穎有如債權人主張之債權存在之法律依據及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玉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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