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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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陳志吉 被告 簡子芸 (已歿)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簡子芸已死亡,刑事部分經諭知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記弘法官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雅婷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訴 字第 2145 號(112.03.13)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177 號判決(112.07.26)【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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