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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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27號原告 柯淑惠
柯淑美 柯淑麗 柯淑智 柯淑薰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 律師
程立全 律師 林紫彤 律師原告 施國富 訴訟代理人 郭穎名 律師被告安川利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誠漢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