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54號原告 林麗惠 訴訟代理人 曾家貽 律師
蔡榮澤 律師 劉彥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金素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