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5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欣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全部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分別為確認擔保債權及本票債權不存在,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億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2萬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翁嘉偉